(略) (略) :
本委于**日受理的莫彩贞诉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江劳人仲案终字[2023]347号),本委于**日已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日至**日工资共3870元。
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庄蔡仙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 (略)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略) 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