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凯晨新能源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石排镇水贝兴华路1号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凯晨新能源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深圳昇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凯晨新能源有限公司 (略) (略) 石排镇水贝兴华路1号(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3°6′6.740″,东经113°57′2.023″),项目租用已建成厂房,占地面积约5500m2,建筑面积约9400m2,总投资1000万元。主要从事生产锂离子电池,年生锂离子电池650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及治理措施 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少,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可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6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中碳黑尘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碳黑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项目拟将涂布烘干、注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其中涂布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先通过管道连至1套“NMP冷凝回收装置”处理后,再与收集后的注液废气一同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DA001排气筒排放。项目涂布烘干、注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上述收集处理后排放可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锂离子/锂电池排放限值和表6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项目喷码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量较少,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措施,其排放的VOCs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项目食堂油烟废气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高空达标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规模标准要求。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建设后所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2、水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项目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纯水制备系统浓水全部回用于厕所冲厕用水(即生活用水);设备清洁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液经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经市政管 (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引至就近水体排放。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不会对项目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4、固体废弃物影响及治理措施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后交给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转物交回有资质的原料生产厂商回收用于原始用途;一般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石排镇石崇横路石崇办事中心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